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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将建立煤炭最低最高库存制度
  国家发改委网站近日发布消息,由其经济运行调节局研究起草的《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在多次征求过有关部门、地方和企业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8月28日至9月10日。
  指导意见称,短期内煤炭能源主体地位难以改变,保障能源稳定供应具有重要意义。而建立煤炭库存制度将有效增强煤炭稳定供应和应急保障能力,促进市场供需平衡,维持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避免其大幅波动。
  指导意见主要针对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电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点耗煤企业,煤炭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会根据企业类型、煤炭价格、所处区域、所处时段以及运输条件等因素的不同发生改变。
  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有三种适用情形:当市场供不应求,价格大幅上涨超过12%时,可不考核最低库存,但要加强对最高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囤积惜售;当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幅度超过12%时,要加强对最低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企业少存煤甚至不存煤,期间可不考核最高库存;其他情形均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进行考核。
  2017年1月,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该文件以重点煤电煤钢企业中长期基准合同价为基础,将动力煤价格划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价格正常的绿色区域,其上下波动幅度在基准价6%以内;二是价格轻度上涨或者下跌的蓝色区域,上下波动幅度在6%-12%;三是价格异常上涨或者下跌的红色区域,上下波动幅度在12%以上。
  对煤炭生产企业而言,煤矿地面生产系统中的储煤能力应达到3-7天的矿井设计产量。设有储煤厂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最低储煤量为5天设计产量;煤价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最低储煤量为7天设计产量;煤价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最低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不设储煤厂的煤矿,应保持装车仓最大设计储煤量。
  对煤炭经营企业而言,最低库存为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当煤价超过绿色区域上限时,库存不应高于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煤炭主要用户的最低库存为近三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最高库存为最低库存的一倍。
  随着煤炭和钢铁去产能的深入,煤价在2016年开始大幅飙升。2016年6月,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触底反弹,从400元/吨猛增至同年11月的600元/吨左右,此后有小幅下滑,进入2017年6月后维持在580元/吨左右。以2017年基准价535元/吨计算,绿色区域为500-570元/吨,红色区域为600元/吨以上或470元/吨以下。也就是说,目前动力煤价格已超过绿色区域上限,应严控最高库存量。
  去产能的加速也改变了煤炭的供需状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近日公开表示煤炭供应已处在紧平衡状态。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原有煤炭产运需格局已发生明显变化,加之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区域性、时段性的供需矛盾时有发生,因此十分有必要提高社会煤炭整体库存水平。
  指导意见还对重点燃煤电厂的煤炭库存制定了试行规定和存煤标准。分区域看,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煤炭主产区的燃煤电厂,库存量原则上不少于15天耗煤量;其他地区的库存量原则上不少于20天耗煤量。
  不过,燃煤电厂的最低库存量会根据运输距离、运输方式以及时段的不同而发生变化:运距越长,最低库存量越高;相比汽运,铁路和水路的最低库存量更高;在冬夏用电高峰期和重大活动期间,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都可提高。最高库存量原则上不超过电厂最低库存量的一倍。
  为了保证指导意见的实施,还配套发行了《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该考核办法要求所涉企业至少按月上报煤炭库存数据,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抽查,如果一年内发现三次及以上不达标,将对有关煤炭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并按比例实施减量化生产,对有关发电企业核减计划电量,并在参与电力交易上给予一定限制。
  发改委目前已推出多项制度规制煤炭行业,除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还有276个工作日产能储备制度、减量置换和指标交易制度、中长期合同制度以及平抑价格异常波动长效机制等。
财新网
2017-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