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工会一届七次代表团长联席会复会
审议通过《本钢集团领导干部问责追责管理办法(试行)》
5月31日,本钢集团工会一届七次代表团长联席会复会,审议通过了《本钢集团领导干部问责追责管理办法(试行)》。
5月21日,本钢集团工会召开一届七次代表团长联席会,向与会代表说明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和意义,简要解读《本钢集团领导干部问责追责管理办法(试行)》。按照相关民主程序和要求,22~23日,各代表团长向本单位职工代表进行宣贯,并组织代表讨论审议,在达成原则同意的基础上形成决议;同时将讨论过程中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上报集团工会,经汇总后有24条建议转递相关部门。24~28日,经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讨论意见建议的可行性,形成相关回复意见。
复会中,本钢集团运营改善部对审议《本钢集团领导干部问责追责管理办法(试行)》过程中职工代表提出的共性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在收集的24条意见和建议中,经征求归口管理部门意见,采纳意见4条;对相关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解释说明。
明确“问责追责”对象,“领导干部”范围界定为本钢集团管理的副处级及以上干部,集团组织人事、投资、财务、金融、销售、采购、招投标系统等重要岗位或负责重大资产管理的作业区级及以下管理、业务岗位人员,亦参照本《办法》进行问责追责;对“主辅”线单位设备运行中的辅线责任事故等级的认定,依据辅线生产单位问责追责标准,折算成对主线设备停机影响时间和产量两个判定标准;对于投资管理环节责任事故条款不够明晰的问题,文件规定以“超投资计划”“项目主要工艺技术指标发生偏离”“项目投资回收期延长”“项目超工期”“环保项目建成后未达预期指标”“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未达预期”等6个维度设定具体指标进行考核,同时规定了免责条款,内容较为完整、详细;对“问责追责”扣款,以及该制度是否溯及既往问题做出明确回复,经济处罚依据本钢集团纪委相关规定执行,“问责追责”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不“溯及既往”。
经表决,与会72名代表一致通过了《本钢集团领导干部问责追责管理办法(试行)》。
《本钢集团领导干部问责追责管理办法(试行)》为综合性的制度文件,旨在规范各环节责任事故的处理标准,划清红线,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具体操作细则将由归口管理部门同步制订;同时明确,此《办法》为试行文件,本钢集团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管理效果适时对该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5月21日,本钢集团工会召开一届七次代表团长联席会,向与会代表说明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和意义,简要解读《本钢集团领导干部问责追责管理办法(试行)》。按照相关民主程序和要求,22~23日,各代表团长向本单位职工代表进行宣贯,并组织代表讨论审议,在达成原则同意的基础上形成决议;同时将讨论过程中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上报集团工会,经汇总后有24条建议转递相关部门。24~28日,经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讨论意见建议的可行性,形成相关回复意见。
复会中,本钢集团运营改善部对审议《本钢集团领导干部问责追责管理办法(试行)》过程中职工代表提出的共性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在收集的24条意见和建议中,经征求归口管理部门意见,采纳意见4条;对相关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解释说明。
明确“问责追责”对象,“领导干部”范围界定为本钢集团管理的副处级及以上干部,集团组织人事、投资、财务、金融、销售、采购、招投标系统等重要岗位或负责重大资产管理的作业区级及以下管理、业务岗位人员,亦参照本《办法》进行问责追责;对“主辅”线单位设备运行中的辅线责任事故等级的认定,依据辅线生产单位问责追责标准,折算成对主线设备停机影响时间和产量两个判定标准;对于投资管理环节责任事故条款不够明晰的问题,文件规定以“超投资计划”“项目主要工艺技术指标发生偏离”“项目投资回收期延长”“项目超工期”“环保项目建成后未达预期指标”“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未达预期”等6个维度设定具体指标进行考核,同时规定了免责条款,内容较为完整、详细;对“问责追责”扣款,以及该制度是否溯及既往问题做出明确回复,经济处罚依据本钢集团纪委相关规定执行,“问责追责”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不“溯及既往”。
经表决,与会72名代表一致通过了《本钢集团领导干部问责追责管理办法(试行)》。
《本钢集团领导干部问责追责管理办法(试行)》为综合性的制度文件,旨在规范各环节责任事故的处理标准,划清红线,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具体操作细则将由归口管理部门同步制订;同时明确,此《办法》为试行文件,本钢集团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管理效果适时对该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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