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求是 全面覆盖 问题导向 从严要求
本钢集团《领导干部问责追责管理办法(暂行)》6月1日起实施
本钢集团《领导干部问责追责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6月1日起全面实施。这是本钢集团首次在全集团范围内推行的强化责任担当,全面加强对问题责任跟踪的问责管理制度及责任体系。
为强化内部管理,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本钢集团生产安全、设备运行、产品质量、经营管理等各项考核工作落实到位,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此《办法》按照部门协商、班子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从年初开始着手起草,经本钢集团党委常委会两次讨论。期间,经与相关管理部门充分沟通,并在全集团范围内征求意见,修改完善,补充解释说明。在征得各方赞同的情况下,再经本钢集团工会一届七次代表团长联席会审议通过,于6月1日开始实施。
此《办法》根据国家、辽宁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钢集团《违纪违规人员纪律处分规定》《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薪酬待遇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火灾事故管理办法》《设备事故、故障实施办法》《质量事故管理规定》,以及财务管理、组织人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分为8章71条计2.6万余字,内容涵盖生产、安全、设备、质量、经营、管理各个环节责任事故的主要风险点及相关责任事故的问责与追责,从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业绩和造成影响等方面作为问责标准,引入“末位淘汰”。问责追责制度定义为:集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领导干部因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职务职责,出现失误、失职或者其他个人直接、间接过失,对集团或所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对责任人启动追究程序并给予相应处分、处罚的制度。
坚持实事求是,明确问责对象。此《办法》涉及的主要对象是本钢集团各单位、部门领导,主要包括:问题责任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副职、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党政正职、上级子公司有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副职、党政正职;还包括行使集团管理职能、有管理责任的单元负责人、副职、正职。为强化党委的监督责任,一些类型责任事故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原则问责。“问责追责”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依据《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薪酬待遇的规定》,以领导干部月基本年薪或岗薪为基数执行处罚。两个制度相互对应,合并执行。
坚持生产、安全、经营、管理领域的全面覆盖。此《办法》是本钢集团第一个在一个制度中对生产、安全、经营、管理等所有领域加以规范问责的、具有法规性质的管理制度文件,除了生产、设备、安全、质量外,还包括营销、采购、项目投资、财务、经营成果审计、土地房产、资本环节、工程管理、能源环保、工会、监察、厂内物资失窃、物资运输环节以及危险化学品储运环节出现的失职问责等。
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从严要求。此《办法》针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细化分类;在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内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对各类问题严肃追责,个别条款比相关法规条款还要严格。尤其是涉及人身安全、国有资产等事项,明确对安全、生产、质量等核心环节年内重复出现同一责任事故的加重处罚。
为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此《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具体问责情形,如营销环节在总结归类的基础上,细化规定了合同签订、价格把握、进出口风险、资金账户、货物管理等七种责任事故;对于项目投资管理规定了投资回收期、项目工期和一些关键指标;对“四定”过程中比较敏感的“机构设置”“定员编制”“薪酬制度管理”等环节不按章办事,出现的责任事故等给予严肃问责。此《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问责追责程序和处罚尺度。
据了解,《领导干部问责追责管理办法(暂行)》是在本钢集团相继出台《部门工作作风管理办法》《本钢集团有限公司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后的又一项专项管理制度,随着这项制度的逐步推进落实,必将推进本钢集团企业管理迈上新台阶。
为强化内部管理,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本钢集团生产安全、设备运行、产品质量、经营管理等各项考核工作落实到位,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此《办法》按照部门协商、班子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从年初开始着手起草,经本钢集团党委常委会两次讨论。期间,经与相关管理部门充分沟通,并在全集团范围内征求意见,修改完善,补充解释说明。在征得各方赞同的情况下,再经本钢集团工会一届七次代表团长联席会审议通过,于6月1日开始实施。
此《办法》根据国家、辽宁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钢集团《违纪违规人员纪律处分规定》《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薪酬待遇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火灾事故管理办法》《设备事故、故障实施办法》《质量事故管理规定》,以及财务管理、组织人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分为8章71条计2.6万余字,内容涵盖生产、安全、设备、质量、经营、管理各个环节责任事故的主要风险点及相关责任事故的问责与追责,从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业绩和造成影响等方面作为问责标准,引入“末位淘汰”。问责追责制度定义为:集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领导干部因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职务职责,出现失误、失职或者其他个人直接、间接过失,对集团或所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对责任人启动追究程序并给予相应处分、处罚的制度。
坚持实事求是,明确问责对象。此《办法》涉及的主要对象是本钢集团各单位、部门领导,主要包括:问题责任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副职、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党政正职、上级子公司有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副职、党政正职;还包括行使集团管理职能、有管理责任的单元负责人、副职、正职。为强化党委的监督责任,一些类型责任事故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原则问责。“问责追责”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依据《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薪酬待遇的规定》,以领导干部月基本年薪或岗薪为基数执行处罚。两个制度相互对应,合并执行。
坚持生产、安全、经营、管理领域的全面覆盖。此《办法》是本钢集团第一个在一个制度中对生产、安全、经营、管理等所有领域加以规范问责的、具有法规性质的管理制度文件,除了生产、设备、安全、质量外,还包括营销、采购、项目投资、财务、经营成果审计、土地房产、资本环节、工程管理、能源环保、工会、监察、厂内物资失窃、物资运输环节以及危险化学品储运环节出现的失职问责等。
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从严要求。此《办法》针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细化分类;在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内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对各类问题严肃追责,个别条款比相关法规条款还要严格。尤其是涉及人身安全、国有资产等事项,明确对安全、生产、质量等核心环节年内重复出现同一责任事故的加重处罚。
为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此《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具体问责情形,如营销环节在总结归类的基础上,细化规定了合同签订、价格把握、进出口风险、资金账户、货物管理等七种责任事故;对于项目投资管理规定了投资回收期、项目工期和一些关键指标;对“四定”过程中比较敏感的“机构设置”“定员编制”“薪酬制度管理”等环节不按章办事,出现的责任事故等给予严肃问责。此《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问责追责程序和处罚尺度。
据了解,《领导干部问责追责管理办法(暂行)》是在本钢集团相继出台《部门工作作风管理办法》《本钢集团有限公司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后的又一项专项管理制度,随着这项制度的逐步推进落实,必将推进本钢集团企业管理迈上新台阶。
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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